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70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04號

原告
蕭國廷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告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本件涉及融資性租賃之法律性質、被告與訴外人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昇公司)之租賃契約如何解釋、被告有無交付車輛予遠昇公司占有使用、有無交付本票金額予遠昇公司、若有交付現金與汽車予遠昇公司又是基於何原因,案情至為複雜等語,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以免影響兩造之審理利益。然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為新臺幣(下同)2,034,000 元,未達所定數額10倍以上,而兩造所爭執者,皆可包含在本票簽立之原因關係,此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屬常態,尚難謂案情繁雜,是本件並無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