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7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幽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32號

原告
姜秀芳
被告
高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忠
訴訟代理人
高銘明
被告
高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修復漏水事件,有送中華民國漏水鑑定技術協進會鑑定查明漏水原因及修復費用之必要,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迄今原告逾期未納,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3 日內先行繳納上開鑑定費,如原告逾期未為繳納,本院即依首揭法條第1 項但書、第2 條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