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81號原 告 林秋安 訴訟代理人 廖孝珮 被 告 展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惟其於系爭支票屆期日提示請求付款,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且被告迄今仍未清償上開票款,爰依系爭支票之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新台幣(下同)1,435,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2頁),本件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全卷事證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1 條第1 項前段、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支票提示日應為附表所示退票日,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435,000 元,及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庸對該聲請為準駁之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 ┌──────────────────────────────┐ │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內壢分行 │ ├─┬───────┬─────┬───────┬──────┤ │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提示日即 │ 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 │ 1│104 年10月10日│300,000元 │104 年10月13日│AK0000000 │ ├─┼───────┼─────┼───────┼──────┤ │ 2│104 年10月12日│ 35,000元 │104 年10月12日│AK0000000 │ ├─┼───────┼─────┼───────┼──────┤ │ 3│104 年10月16日│350,000元 │104 年10月16日│AK0000000 │ ├─┼───────┼─────┼───────┼──────┤ │ 4│104 年11月1 日│500,000元 │104 年11月2 日│AK0000000 │ ├─┼───────┼─────┼───────┼──────┤ │ 5│104 年11月12日│250,000元 │104 年11月12日│AK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