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 原 告
- 偉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維
- 訴訟代理人
- 林虹妃
- 被 告
- 黃英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