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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聲請人
雄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相對人
睿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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