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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簡景祺

  • 原告
    雄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睿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雄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相 對 人 睿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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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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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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