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張義雄、簡景祺
- 原告雄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睿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雄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相 對 人 睿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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