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訴字第2號
- 原告
- 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祥
- 被告
- 大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396-15⑷面積6.28平方公尺地上建物部分拆除;396-15⑸面積10.97 平方公尺地上建物部分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396-15⑴面積6.28平方公尺地上建物部分拆除;396-15⑵面積10.97 平方公尺地上建物部分拆除」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