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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訴字第2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訴字第2號

原告
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祥
被告
大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396-15⑷面積6.28平方公尺地上建物部分拆除;396-15⑸面積10.97 平方公尺地上建物部分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396-15⑴面積6.28平方公尺地上建物部分拆除;396-15⑵面積10.97 平方公尺地上建物部分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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