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3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30號

原告
宋仁傑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被告
嶐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