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157號
- 原告
- 劉振魁
- 訴訟代理人
- 呂楷澄
- 被告
-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核發之桃院豪夏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三五六六一號執行命令,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在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参佰貳拾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洪孝義任職於被告之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直至上開執行命令失效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