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2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29號
- 原告
- 李沁芃
- 被告
- 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