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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0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00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告
航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航合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為基隆市○○區○○路00巷0 ○0 號,有公司及獨資/ 合夥事業登記資訊在卷可查,堪認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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