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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 原告
    李金樹
  • 被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金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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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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