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3號
- 原告
- 黎林月女
- 被告
- 宏晟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枝生
- 被告
- 黃宥銓即岑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之訴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