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
- 原告
- 八德房屋有限公司
- 原告
- 永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洪卉芝
- 訴訟代理人
- 周立國
- 被告
- 嘉禾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嘉禾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禾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三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