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陳成聰、游萬來
- 原告詹燕卿
- 被告江萬坤、有限責任桃園市新利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03號原 告 詹燕卿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江萬坤 新利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聰 訴訟代理人 游苑宣 被 告 有限責任桃園市新利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游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3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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