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電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幻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142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55 元,並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