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張得莉
- 當事人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原 告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誠宏(原名:劉明偉)、翁一欣(原名:翁淑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3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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