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張得莉

  • 當事人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原   告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誠宏(原名:劉明偉)、翁一欣(原名:翁淑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3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宛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