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2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40號
- 原告
- 世強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邱桃妹
- 被告
- 佳耘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事務所及營業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