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幽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原告
郭進源
被告
童峻暉
被告
林玉美
被告
國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連誠達 住同上
被告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誠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之3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32069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