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張得莉

  • 當事人
    詠朝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23號原   告 詠朝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勳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足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宛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