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上訴人
時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嘉
被上訴人
宋屋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月31日105 年度壢桃簡字第6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