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 上訴人
- 時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嘉
- 被上訴人
- 宋屋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月31日105 年度壢桃簡字第6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