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72號
- 原告
- 東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沛璇
- 被告
-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營業所設於「南投縣埔里鎮」,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又本件支票記載付款地亦為「南投縣埔里鎮」,此有支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頁),是依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自應依前揭規定,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