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2號
- 原告
- 李翊筠
- 被告
- 利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受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拾柒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故原告應先繳納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