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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4號

原告
韓秀萍
被告
燁元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補正:原告每月薪資之計算方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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