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4號
- 原告
- 韓秀萍
- 被告
- 燁元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補正:原告每月薪資之計算方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