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30號原 告 宋仁傑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被 告 嶐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