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覃敏
- 原告
- 曾楚容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伯川律師
- 被告
- 海立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金妍
- 被告
- 樂樂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玫
- 被告
- 林銘嬌即中北小吃店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嘉
范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