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5號原 告 覃敏 原 告 曾楚容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被 告 海立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金妍 被 告 樂樂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玫 被 告 林銘嬌即中北小吃店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范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