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張志豪
- 被上訴人
- 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再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3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