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美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雅仕達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創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9月11日106 年度壢勞簡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