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6號原 告 郭美怡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傑恩企業社即李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宛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