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0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084號
- 原告
-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顯榮
- 被告
- 尚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