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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20號

原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訴訟代理人
呂雙福
被告
洪珮綺
訴訟代理人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陳報是否就系爭車輛損害範圍部分送鑑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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