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20號原 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訴訟代理人 呂雙福 被 告 洪珮綺 訴訟代理人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陳報是否就系爭車輛損害範圍部分送鑑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