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20號
- 原告
-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原正
- 訴訟代理人
- 呂雙福
- 被告
- 洪珮綺
- 訴訟代理人
-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陳報是否就系爭車輛損害範圍部分送鑑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