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張書瑋
- 原告林建華
- 被告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55號原 告 林建華 被 告 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12樓,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彩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