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157號原 告 劉振魁 訴訟代理人 呂楷澄 被 告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核發之桃院豪夏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三五六六一號執行命令,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在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参佰貳拾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洪孝義任職於被告之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直至上開執行命令失效為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