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39號
- 原告
- 龍騰運動行銷企業社黃俊隆
- 被告
- 高恩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巷0 弄0 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