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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3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39號

原告
龍騰運動行銷企業社黃俊隆
被告
高恩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巷0 弄0 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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