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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42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42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被告
泓崴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崴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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