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42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福貴
- 被告
- 泓崴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育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崴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