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72號原 告 鴻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學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