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6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625號
- 原告
- 彭家岡
- 被告
- 黃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系爭車輛車主為沅昌商行,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是原告既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經本院曉喻後仍表示無法補正所有權人即沅昌商行之債權讓與證明,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修復費用35,3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