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674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黃莉芳即台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000 鄰○○○○○○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