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被告
- 黃莉芳即台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000 鄰○○○○○○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