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郭武陸
- 當事人林欣蓁、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90號原 告 林欣蓁 訴訟代理人 吳宗學 被 告 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訴訟代理人 曾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補正事項: 請被告陳報本件完整之汽車買賣契約書影本,並於開庭時攜帶前開汽車買賣契約書原本供驗。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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