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龍騰運動行銷企業社黃俊隆 被 告 高恩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