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更(一)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龍騰運動行銷企業社黃俊隆
- 被告
- 高恩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更(一)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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