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救字第5號

聲請人
李建國
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相對人
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壢勞小字第3 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各1 份等資料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救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