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00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徐碩彬
- 被告
- 航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航合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為基隆市○○區○○路00巷0 ○0 號,有公司及獨資/ 合夥事業登記資訊在卷可查,堪認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