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037號
- 原告
- 嘉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蘭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