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093號原 告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訴訟代理人 俞丞謙(原名俞耿浩) 被 告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訴訟代理人 沈君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書記官製作之判決正本脫漏第2 、3 頁,與法官交付之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