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
- 原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杲中興
- 被告
- 大淵油壓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