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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

原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被告
大淵油壓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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