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竹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金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