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金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5 月11日補充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已顯已逾5 日,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