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黃枝生
- 原告黎林月女
- 被告宏晟企業社法人、黃宥銓即岑鎧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3號原 告 黎林月女 被 告 宏晟企業社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枝生 被 告 黃宥銓即岑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之訴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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