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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3號

原告
黎林月女
被告
宏晟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黃枝生
被告
黃宥銓即岑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之訴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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