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 原告
- 嘉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獅
- 被告
-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兆鍼
- 訴訟代理人
- 葉秀金
蘇奕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給付貨款事件,有送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查明之必要,鑑定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扣除已支付初勘費5,000 元,餘款鑑定費用125,000 元,迄今逾期未納,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7 日內先行繳納上開鑑定費,如被告逾期未為繳納,本院將命原告補繳,若原告亦未繳納,即依首揭法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