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原 告 嘉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蘭 訴訟代理人 黃俊獅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訴訟代理人 葉秀金 蘇奕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向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聲請鑑定,經本院囑託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惟被告僅支付初勘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迄未繳納其餘鑑定費用125,000 元,本院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裁定命被告限期繳納,被告逾期未預納,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首開規定,定期通知原告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即視為合意停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