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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和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412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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