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兆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和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412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